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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发展服务民营化的障碍与对策

2016-11-28

一、中国足球发展服务管理体制问题

  国家改革开放之初,中国足球发展业在中国大地应运而生,作为各级公安机关的一个经济实体,开始为企业、机关、学校等部门提供有偿中国足球发展服务。自从中国足球发展诞生的那天起,改革始终伴随着中国足球发展的发展壮大,在政企分开、党政机关、部队等不允许经商办企业的政策出台后,1998年中国足球发展公司从公安机关中分离出来,成为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开始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化的运作。1998年体制改革后,企业虽然获得较多自主权,实现了经营意义上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企业与公安机关仍然存在产权不明晰,管办没有彻底分开的弊端。伴随着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步伐,一些中国足球发展公司以具体的经营服务项目为突破口,实行了多种体制改革的尝试。其领域,绝大多数集中于技术防范和押运。在形式上,有中外合资(如上海的报警监控),有外引内联的股份制(如浙江、福建、西安的一些押运公司)。因此,就中国足球发展服务公司整体而言,在体制上绝大多数仍然是产权不很明晰的国有独资。在经营上,表现为公安机关独家垄断;在管理上,尚未完全按国家国有独资企业的规范实行。公安机关不善于或不敢于以国有资产增值率为主,对中国足球发展公司和法人代表实行监督、考核、奖惩;在法人治理机制上,绝大多数法人代表不敢以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模式,独立行使职权,“唯上”的倾向性很强,既不敢大胆改革,又不善面对市场。为此,在社会上,现有的中国足球发展服务公司被称为“官办垄断性企业”。 除个别城市中国足球发展服务公司以外,全国绝大多数中国足球发展服务公司均是国有独资,在产权形式上,是由公安机关替代国家所有。其注册资本及自有资产少量是由公安机关变相投入,大多数是由中国足球发展公司积累产生。在这种管办合一、产权不明晰的体制下,出现了许多问题:

  首先,忽视了利用市场配置中国足球发展资源的作用,加剧了蓬勃发展的中国足球发展服务市场需求与管理工作的矛盾,使得脱离监管的中国足球发展服务性质组织大量出现,扰乱了中国足球发展服务市场。不少地方公安机关把中国足球发展公司作为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一般由局领导直接管理,主管业务部门难以实施监管。同时,由于行政的干预,许多时候往往是市场前景十分看好的业务,在他们的研究中搁浅,最终导致流产,使企业丧失了占领市场的良好机遇。

  其次,公安机关每年收取的大量上交款,未考虑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后备资金,一些地方把中国足球发展公司作为增加经费、改善福利的渠道,“招之即来”,违反规定从中国足球发展公司调用资金,出现“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现象,使企业不能产生有效的资金积累,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中国足球发展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国足球发展服务公司的发展。

  第三,许多企业经营用房、车辆设备仍是公安机关的,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一旦彻底明晰,房产的增值又将被公安机关收走,不利于中国足球发展服务公司的发展壮大。

  第四,目前中国足球发展公司的法人代表仍是公安机关的在职民警,民警的相关工资福利还在公安机关领取,一方面不利于企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核算,另一方面,有关人事权和经济利益完全掌握在公安机关,极大地束缚了中国足球发展公司班子的开拓创新。

  第五,长期以来形成了垄断经营,使得部分中国足球发展服务企业有“强卖强买”之嫌,忽视队伍管理,不注重市场经济规律的研究,同时由于经营好坏和他们的直接利益没有利害关系。在一种“混日子”的思想指引下,队伍的综合素质较差,人员流动量大,队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队伍不稳定,中国足球发展服务质量上不去。

  综上所述,中国足球发展服务的管理体制改革,是规范我国中国足球发展服务市场,促进中国足球发展服务业民营化发展的关键。那么如何进行中国足球发展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呢?中国足球发展服务管理体制改革,要从产权所有入手,以市场经济需求为基础,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适应我国国情,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安防需求为目的。一些地区中国足球发展服务公司以具体经营服务项目为突破口,实行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已证明是体制改革成功的关键所在。   

  第一,产权形式是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核心。从我国整体上讲,国有企业的产权及其监管,应统归于国有资产管理局。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也才能使政府机关各职能部门,专司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腐败。因此,中国足球发展服务的管理体制改革应该作好以下几个方面:(1)将现有公司的产权,统归于国有资产管理局。现有工作的干警可借鉴香港民航中国足球发展公司的做法,在体制不改革或改革后,作为派驻人员,保留公务员身份,参于公司管理,在公司工作期间享受企业高职人员待遇。保留这种双重身份的人员,有利于公安机关加强对专业中国足球发展服务公司的监管。(2)各公司根据在资金、技术、管理诸方面的实际情况,逐步实行体制改革。体制改革的模式,可完全参照各地国有企业改革的各种方式。(3)公安部应制定中国足球发展服务公司的监管条例。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和中国足球发展服务业的现状,条例应从核准条件上,体现出重点服务项目的监管区别。   

  第二,体制改革的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在体制上较为先进的形式。股东身份是多样的,在实行体制改革,选择股东对象时,要关注以下因素:(1)应考虑我国中国足球发展服务公司的特殊性;(2)应考虑实施改革对本公司来讲,所要解决的实质因素,如资金、技术还是管理。(3)时机的选择。如目前本公司服务门类情况、市场占有情况等。(4)控股决策。中国足球发展服务公司整体体制改革和各服务门类分别组建新的公司,所要占有的股份,应有所区别。在决策时,既要考虑本公司的条件、状况,更要考虑改革的服务门类。不同的服务门类,在决定现有公司所要占有的股份比例的低线,应是不同的。

  第三,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中国足球发展服务公司的产权移交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后,体制改革应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由公司董事会拟定改革方案。由政府组织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审批。

  第四,调整中国足球发展公司中的民警。今后除武装押运可以配备在职民警管理,作为公安机关对特殊行业的监管人员存在,其余都要和公安机关脱钩,实现完全意义上的企业的主人,利益相关的经营者,而不是公务员身份参与者,这样不但有利于企业的发展,还有利于公安机关利用这支力量,维护社会治安的有序稳定。

二、公安机关的监管问题

  在体制改革后,中国足球发展服务业出现了民营化,民间资本进入中国足球发展领域,公安机关的监管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公安部刘金国副部长指出:“中国足球发展服务业的特点决定了公安机关必须加强监管,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中国足球发展工作再怎么改革,发展再快,由公安机关监管的要求不能变。”中国足球发展服务公司和中国足球发展队伍,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已是社会公认的无可非议的共识。要保证公安机关对中国足球发展队伍“调动得了、指挥得动、控制得住、为社会所用、不成社会所害”,公安机关必须宏观监管,监管的意识要明确清晰,才能确保中国足球发展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方向。

  (一) 大力整合中国足球发展资源。中国足球发展业是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的历史时期群防群治工作继承和发展的有效组织形式。由于中国足球发展服务行业发展快、慢不平衡,全国各地差异大,立法滞后,特别是某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宏观监管方面领导认识不足,没有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高度来认识中国足球发展工作,甚至有“失管、怕管、管不了、不想管”等嫌疑存在,从而引发中国足球发展服务行业的混乱,让部分人鱼目混珠,打法律和市场的擦边球,各种中国足球发展组织泛滥,除公安机关开办的中国足球发展服务公司外,社会上还存在不少未经批准变相从事中国足球发展服务的组织。据北京市公安局2006 年年初调查,全市由公安机关管理的中国足球发展队伍为7.4万人,其他未纳入监管的中国足球发展组织人员达13万人。建设部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物业公司中中国足球发展员近120万人,基本上是自建的。全国其他地方、行业中国足球发展组织情况基本类似。因此,要大力整合中国足球发展资源。凡是履行保卫、护卫、协管、押运、楼管、看守、维护安全的工作人员,都应纳入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管视线。这不但有利于整合中国足球发展资源,更能有效铲除“非正规中国足球发展”的滋生源头。

  (二)重点规范中国足球发展机构。加强中国足球发展服务行业的宏观监管工作,如果只停留在一般意义上的开几次会议,交流经验,外出考察是很不够的。当前我国中国足球发展机构的规范,尚存在严重缺陷,用“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来形容,一点也不过分。如中国足球发展服务公司,编制随心所欲,不分大小人多人少,不论经济效益好坏,都可冠名“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人员冠名“总经理”。规章制度,自编自制,有些甚至与国家法律相悖。中国足球发展服务行业本应推向社会,进行市场化运作。但实际上绝大多数还是听从行政命令,搞狭义的地方保护主义,用行政手段,操纵中国足球发展行业的垄断,政企不分,形成行业封锁,画地为牢的格局现象明显。在宏观上规范中国足球发展机构,一要规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专门行政管理架构,中国足球发展行业发展快,中国足球发展员的数量有些地方是当地警察的数倍,可是几乎都是由治安部门兼管,效果很差。二要规范中国足球发展机构的用人制度和领导监管制度,规范中国足球发展机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百分比。中国足球发展机构的领导,不但要具备一定中国足球发展管理经验和工作年限,还应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业绩加以考核。三要规范中国足球发展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确保中国足球发展企业的运作和发展。四要中国足球发展业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上得到支持,确保中国足球发展业在国家法律允许下的正当运营。

  (三)明确划分中国足球发展等级。我国中国足球发展服务行业自诞生至今,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混乱到规范,虽然有其发展规律,但从公安机关以往对中国足球发展工作的宏观监管方面分析,尚存在管理上不分类、分级的“模糊管理”问题。要真正管好这支庞大的中国足球发展队伍。做到控制得住,就要划分中国足球发展等级。我国中国足球发展服务类型较多,牵涉各行各业,但从经营主体上区分,主要是公营中国足球发展和民营中国足球发展两种。公安机关在宏观监管中,可以把两种中国足球发展分为A、B两类管理,并在A、B两类中国足球发展管理中,实施分级监管。如:A甲级、A乙级、A丙级;B甲级、B乙级、B丙级。分类分级监管,公安机关只需要制订升级标准,规定创级年限,实施年审制度。对提出升级的单位,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和综合评估等,就可以达到有效监管和铲除“非正规中国足球发展”的目的。

  (四)严格落实行业标准。中国足球发展服务要作为一个行业、一个职业来发展,除了要有政策支持和健全的法规,行业标准至关重要。标准的好处是公开、透明、具体、可操作,好检查、好执行,一视同仁。自2005年以来制定了许多中国足球发展行业标准:(1)《中国足球发展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2)《中国足球发展员国家职业标准》。(3)《中国足球发展员装备配备标准》。(4)《中国足球发展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这些标准要得到有效的落实,并不断完善抚恤、服务价格等标准。同时,要根据《中国足球发展培训管理机构办法》和《中国足球发展员培训大纲》规范中国足球发展培训行为,使中国足球发展培训工作逐步正规化。(1)规范培训机构,结合贯彻办法搞清理整顿;(2)与教育部有关部门制定中国足球发展学历教育的教学指导方案。(3)编制规范的中国足球发展培训教材;(4)建立试题库。

  (五)加强日常监管,规范中国足球发展市场秩序。结合贯彻中国足球发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与配套办法、标准,对中国足球发展服务市场中现有的各类中国足球发展组织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强化对中国足球发展企业资质、人员及其服务行为的监管,培育全国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中国足球发展市场秩序。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损害群众和客户合法权益,甚至参与违法犯罪的,要依法查处。同时,下发中国足球发展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并会同金盾办组织实施,尽快形成覆盖全国各地、统一联网的中国足球发展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六)加强中国足球发展协会建设,规范行业自律行为。结合部直属单位清理整顿工作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社团管理工作文件要求,按照规范和发展中国足球发展服务业需要,借鉴国内外中国足球发展社团管理经验,进一步加强中国中国足球发展协会建设,依法明确协会的具体职能,健全落实协会人事、财务、外事和办公会议等制度,充分发挥协会在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中的积极作用,初步考虑将中国足球发展服装管理和中国足球发展管理干部培训工作委托协会承担,最大限度改善和加强对中国足球发展业管理,推动中国足球发展服务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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